详细内容

如何界定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

我国立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隐私中与个人信息联系最密切的就是私密信息,其既涉及隐私权保护,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见,私密信息成为二者之间的主要交叉地带。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直接决定了法律规则的适用。

裁判规则


1.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而自然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码等一般性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李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都包含自然人独有、不愿意公开的内容,但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路径上存在不同,应加以区分,分别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而自然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码等一般性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2)在界分侵权行为究竟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还是隐私权时,除了要按照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定之外,还应重点考虑公开的个人信息类型、使用目的是否超出一般公众的社会容忍度、损害结果是否可以恢复等重要因素。

(3)在人格权侵权之诉中,对于权利人提请确认多项人格权益受侵犯,并据此提出统一损害赔偿请求,该类给付之诉并不违背请求权竞合理论,法院需在个案中一并回应。

案号:(2017)京0108民初5487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6辑(总第160辑)


2. 客户的兼职信息和收件地址信息,共同构成了客户不愿意为外界所知晓的隐私信息——邓某某诉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客户的兼职信息和收件地址信息,共同构成了客户不愿意为外界所知晓的隐私信息。快递公司在投递邮件过程中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且对此存在明显过错的,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20)京03民终204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3. 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作为整体信息组合呈现的,应认定为个人隐私,该类信息被泄露的,权利人可通过隐私权诉讼寻求救济——庞某某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隐私权纠纷保护可指向特定个体的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整体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作为整体信息组合呈现的,应认定为个人隐私,该类信息被泄露的,权利人可通过隐私权诉讼寻求救济;

(2)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应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权利人仅需举证证明信息控制者存在泄露其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性,由被告信息控制者对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信息泄露主体确系他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2017)京01民终50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4辑(总第134辑)


4. 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布业主诉讼材料等相关信息未对私密信息做隐匿处理,对业主的私人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励某诉王某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布业主相关诉讼材料时未将上述私密信息隐匿,存在过错,导致业主被微信群内业主打扰的可能性增加,对其私密空间、私人生活的安宁造成一定的影响,该行为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

案号:(2022)沪01民终893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5. 隐私具有一定相对性,当事人就其私密信息向特定人披露、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等于完全抛弃其隐私——王某诉南浦海滨花园业主委员会、李某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自然人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属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私密信息,并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自然人对隐私信息除享有消极的保密权之外,还享有积极的处置权,在个人对其私密信息的积极控制过程中,有权决定其私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同时,隐私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当事人就其私密信息向特定人进行了披露,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其隐私。

案号:(2022)粤01民终183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5月24日


快速链接

联系我们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312室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010-59693001;18501304716

技术支持: 河南烽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